【摘要】友邦安心无忧公共交通保险计划是一系列险种的组合,具体是由《友邦安心无忧两全保险》这个主险附加《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友邦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4险种组合。每个附加险种有不同的保障范围,也有不同的理赔标准,以下将做详细介绍:
主险:《友邦安心无忧两全保险》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第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附加合同一:《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 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全残,则本公司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法定全国性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
(2)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
若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本公司只给付一次双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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