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合同三:《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取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取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90%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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