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工致残
(一)1-4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分别按本人工资的24个月、22个月、20个月和18个月的标准发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1~4级伤残每月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发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则修订为: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按上述标准发放伤残津贴至伤残职工本人死亡。同时省条例取消了下述第(3)、(4)项,增加了第(5)、(6)项);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5)1~4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可享受安家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6个月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路途有关费用(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市外户籍的伤残职工经本人申请并与社保机构签订协议,可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并按照其应享受的相应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按下列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级伤残的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5、14、13、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