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豁免的前提大不同,同时,每一份合同的“保费豁免”都有所差异,能够保障的范围都有所不同,并不是可以“包治百病”、包管百事的,具体的描述和定义千万要看清楚。因为那一句话的表述不同,你的保险利益就差之千里了,家庭的命运可能就此改变。
通常,豁免前因有两个,第一前因必须是“意外伤害”、“重残”、“重疾”、“疾病”等因素,第二前因必须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第二前因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最后结果必须导致投保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是第一前因的差异却很大。对于豁免保费的“第一前因”描述和规定不同,事故发生后带来的保费豁免利益也可能千差万别。
以下我们对四个最具代表性的保费豁免条款进行一一解读,看看这“豁免”的门道所在。先看A保险公司某款产品给出的附加保费豁免保险条款:“在分期缴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自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的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这是一款少儿教育金保险的附加豁免条款,该条款仅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全残豁免保费,豁免范围较窄。如果投保人因为非意外原因,比如是因为生病导致了残疾,那就无法获得保费豁免这一重大利益。
接着看B保险公司一款产品的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或其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
这是一款针对由于重大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的附加豁免,常见于捆绑在终身或两全险附加重疾提前给付计划后面,豁免范围更窄。
如果保险责任只包括重疾保障,达到重疾赔付标准,获赔付后,保险合同也终止了,谈不上续期保费的问题,这个条款就没有实际意义;如果重疾保障只是保险套餐中的一部分,整套计划中有不因重疾理赔而结束或停止续保的保险产品,这个豁免还是能起一定作用的,该豁免利益可以针对整个保险计划而给出,其它同时投保 的产品需要继续缴纳保费,因而仍然有效。
再看C公司一款产品的附加保费豁免特约条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1年后因疾病造成身故和全残,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 ”
这是一款因意外和疾病都能豁免的附加险,但是仍然强调了必须因意外和疾病造成身故或全残。特别注意是“全残”。这种豁免相对于前面两种豁免范围要广泛一些,但是还有不足,因为全残和失能的概念并不一致,不残疾也一样可能丧失工作收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