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学是16周岁男孩,他的妈妈为其在中国人寿投保了基本保险金额32万元保50种大病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687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王同学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同学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王同学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同学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给付3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3、王同学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同学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王同学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同学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王同学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同学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给付保额的20%即6.4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3、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