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来务工大病保险关系转移
可转移,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或同一县(市)内流动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续接,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县(市)间流动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要求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及按实记录的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情况一并转移。
五、异地安置人员的申请程序
由参保单位申请,当月参保后的异地安置人员隔月可申请异地安置,申请后的次月可享受异地安置人员医疗报销的待遇。比如某员工2012年4月份参保,6月份可申请异地安置,7月份开始享受异地安置医药费的报销。由员工本人先垫付医药费,留存相关票据、医院证明等,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报销。一旦申请异地安置,必须满6个月以后才可取消异地安置或变更异地安置地址。
参保人员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不受1~2家医院的限制。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
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等其他情形的,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6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12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医保年度是指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六、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
1、本人的《医保证历本》(含医保卡)、《异地定点登记表》、异地就医医院定点及等级证明(需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就医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医疗收费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全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的应提供汇总后的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
2、转外地就医的应另带转外地就医证明,市内转院的应另带转院证明,急诊的应另带急诊病历(异地出差时急诊的还应提供单位证明)。报销款项需打入银行储蓄卡的应出示参保人员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