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各方的态度和意见,业界有关人士分析指出,《办法》施行后,将极大地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遏制金融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进行违规揽储和恶性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税收秩序。同时,因客户群体参与度降低、银行人员吸存热情下降、税务部门配套政策时滞、学校为规避责任消极对待等原因,预期教育储蓄可能快速萎缩。如何在规范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教育储蓄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将是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和教育部门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教育储蓄发展不要偏离轨道 教育储蓄是国家为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而开办的一个业务种类。因其存款方式固定,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而受到了广大居民尤其是工薪阶层人士的喜爱。但据丹东银监分局调查,目前一些银行机构在存款任务的重压下,存在随意扩大存款范围、条件违规揽存和帮助储户利用教育储蓄逃漏利息税现象,这种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扩大业务办理对象,超范围吸储。《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但一些银行为了揽存款,在办理业务时不注重存款对象的合规性,无意或有意扩大业务范围和对象,致使一些小学四年以下的学生也办理了教育储蓄,甚至连上幼儿园的孩子及六十多岁的老人也照样能办理教育储蓄业务。有的银行揽存款时提供的优质服务竟是在储户存入款项时,将盖有学校学生毕业的证明赠送给储户,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教育储蓄业务发展的初衷,也严重扰乱了存款市场秩序。
---不执行分月存入款项的规定。《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但有的银行片面地理解分月存入的概念,认为只要在存款期限内,每月存一次款项也行,分为两个月、共两次存足最高限额也可。允许其几次存足最高存款限额等做法是对规定个别字句的片面理解和曲解的结果,是不正确的。
---公然以教育储蓄不缴利息税的方式,违规吸收存款。一些银行在存款任务的压力下,不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教育储蓄开办条件,将一些不合规定的存款纳入教育储蓄科目核算,或是为了拉揽存款,允许一个存款人连续开立多个教育储蓄帐户,存入大额款项,以便逃缴利息税。
教育储蓄业务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零存整取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而开发的一个新兴业务种类,有着积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业务本身的办理有着严密的规定,各银行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随意违规扩大业务范围和条件,以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和引发不正当的存款业务竞争,破坏良好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