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明知小兵考取的是脱产学习的成人高校的情况下,仍表示若能出具考取的是全日制班的证明、成人高考分数证明就可以领取教育金,此举反映出公司对于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理解并不限于普通高校,由此造成了小兵对于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理解产生歧义。
由于保险公司对其制定的保险条款中所使用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没有明确的界定,由此造成了原、被告对于保险条款的争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时,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院认定原告小兵考取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学院,符合领取教育金的条件。同时,保险公司开办儿童保险的目的之一是协助投保人筹集子女的教育资金,对于投保人而言,该保险带有投资性质。
被保险人小兵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显然保险公司给付教育金符合双方的目的。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小兵2007年度教育金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