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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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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十五条保单贷款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0%之较大者+2.0%"。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其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复效后,本附加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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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教育金?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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