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保证现金价值〗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
〖现金价值〗指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0%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