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国为例,《1986年教育法》对公立学校董事会进行改革,撤换和减少地方教育当局成员,增加家长和商业界的代表。同时,政府建立起一批完全不受地方教育当局影响的新型公立学校。《1988年教育改革法》,允许公立学校在家长无记名投票后选择脱离地方教育当局,成为由中央直接资助的拨款公立学校,并赋予它更多的自主权。《1993年教育法》的主旋律是向学校、家长和社区放权。
保守党政府甚至提出通过立法使所有学校成为拨款公立学校或废除地方教育当局的想法,希望所有公立学校都能成为自由的自治学校。其它国家对公立教育制度的改革,也是“择校”和“放权”这样两个措施。择校是引入竞争机制的手段之一,放权则是公立学校改革更主要的特征,它的基本追求是赋予学校真正的办学自主权,在学校、市场和政府之间构建新的关系。因而,它与其说是一场私有化、市场化改革,不如说是民主化改革;在有些国家,它被明确地命名为“教育自由化”。
不难看到,中国的“教育产业化”与西方国家的“教育市场化”和择校改革貌似而神异,问题、动机、政策取向、操作过程完全不同,有天壤之别。认识这一差异,的确有利于我们认识我国“教育产业化”的问题所在。
与中国将择校与高收费、学校改制、产权改革相联系不同,西方国家的放权和择校改革既不涉及高收费、创收和营利,也不涉及产权问题,主要是管理权的改革。在这些发达国家,政府的教育供给十分充足,政府的教育责任并没有减少,公共教育政策保障教育公平,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机会的基本价值并没有改变。择校改革既不是为了政府和学校创收,也不是为了提高升学率,而是以促进竞争、改善教育品质、增加公立学校的吸引力为主要诉求。
我国出现“教育产业化”虽然也有十多年了,但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还没有开始,政府对教育的管理,高度行政化、垄断资源和对学校的直接微观控制的弊端并没有改变。
本应更大程度市场化的高等教育,仍处于主要由政府包办的状态;以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的研究型大学仍需处处“跑部前进”;本应作为教育产业的主体而大力发展的民办教育,仍然步履维艰,份额很小。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竞争不可谓不激烈,然而,由于学校的自主性没有出现,因此学校的办学特色、多样性也没有出现,仍然是单一的升学竞争、应试教育。结论是需要推动一场真正的教育改革——以体制改革为中心的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