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活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小时止。
第五条: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已有病情或即往病史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通知本公司增加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