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保险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全残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已缴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与两倍的被保险人全残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全残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该全残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两倍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后)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该全残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