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院认定永安公司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同时法院还认定春桃的“伤残”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残疾”标准,据此一审支持了春桃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永安公司给付春桃保险赔偿金7万元。
不服判决上诉 终审败诉
永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永安公司在销售“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时,未将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春桃明确说明,未尽到相应的说明义务,因此其主张免责条款有效、投保人春桃的伤情不属于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市一中院驳回永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公司输官司的事多如牛毛,其中不说明免责条款是一大通病。其原因是一些保险公司只想着业绩多卖保险,而不依照保险法规定,在推销保险时详解免责条款,结果只能导致其在拒绝理赔被诉时屡屡败诉,经济受损,声誉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