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通知》特别强调了“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及“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的概念。就是说,新规定的10万元限额,并不是针对单一保险产品的限额,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父母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购买的所有相关保单及不同保险公司中所有相关保单的总保额的限制。
按照《通知》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本市寿险公司人士表示:“如果以后在理赔中发现有市民可能为其未成年子女超额投保的问题,有关的几家保险公司会联手进行调查,到时可能会采取在10万元限额内几家公司协议赔付的措施。”
不许附加“特别约定”
以往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而家长也为了孩子能获得更多保障,会采取一种在保单中增加“特别约定”的变通方式。
有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家长投保的少儿险在孩子年满18周岁时就终止了,这款保险产品的保额就要遵守保监会规定的保额限制,以前是5万元,现在是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