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住院互助金住院须知:
一、定点医疗:少儿住院互助金参加者因病、伤住院(含急诊)须到少儿住院互助金规定的定点医院。不在规定的医院住院的费用,少儿住院互助金不予支付。
二、缴验两证:参加者住院时应向医院出示本人少儿住院医疗证,并凭少儿住院医疗证和住院证明或住院通知单到交费单位开具住院证明单。出院后由家长持少儿住院医疗证、住院证明单、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结算单(附清单)原件,到交费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
三、医疗费支付办法:
1、住院医疗费系指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市少儿住院互助金补充规定的可以支付的费用。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费用,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简称五种专科疾病),也可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规定支付,出院后门诊治疗原则上应在原住院医院进行。
2、凡参加者的住院医疗或五种专科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其中50%自理,5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下列比例分级距支付: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支付比例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60%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7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80%
(4)10000元以上的部分90%
3、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学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额为8万元人民币。
4、对跨学年度住院(或特殊门诊)的患儿,家长应将8月31日24时前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并到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办理本学年度互助金结付手续。
五、下列费用不属于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范围:
1、挂号、特护、伙食、陪住和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康复病房的费用等。
2、未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少儿住院互助金补充规定中明确应当自理的费用。
4、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依法应当由责任人或肇事者承担的一切费用。
[解读]少儿互助金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办法:
为加强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结算支付管理,合理使用少儿住院互助金,根据“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的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费用结算支付由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
1.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少儿住院医疗证和住院证明单,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结算单(附清单)是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支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2.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少儿必须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包括急诊住院)。患儿出院后,对应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患儿家长按规定向交费所在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
3.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费用结算支付的初审;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复核审批,通过指定银行拨付。
4.少儿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