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办法
1、少儿因病、伤、急诊住院时,须持少儿住院医疗证和住院证或住院通知单到收费单位(学校、托幼园所、医疗机构地段保健科)开具住院证明单,收费单位将医疗证号码填写在住院证明单上。
2、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少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其家长要主动向主管医生出示有效医疗证和住院证明单,使医院能够执行少儿住院互助金有关规定。出院时医院要按照少儿住院互助金要求开具结算单和结算清单。
3、患儿出院后,患儿家长或学校、托幼园所老师持少儿住院医疗证、住院证明单、医院出院结算单和结算清单、医院诊断证明等原件,到交费单位所在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
4、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收到上述全部凭证,与缴费名册核对无误(医疗证当即退还)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给付申请审批表”及“住院结算支付表”,将审批表和结算支付表以及住院证明单、原始结算单(附清单)、医院诊断证明上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审批。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在审核中发现疑问需进一步调查时,可暂缓提出审核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初审意见及全部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审批,并对核准的费用负责通知指定银行。对需进一步复核的可暂缓审批,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6、指定银行应在收到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的拨付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拨付。家长凭本人和患儿身份证、户口簿及患儿医疗证,到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领取支付款。
7、每月5日前,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填写“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住院结算月报表”,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办法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少儿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患儿家长应持少儿住院医疗证、原住院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和全月专科门诊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清单等有关凭证,直接向交费所在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支付。
三、支付规定:
1、医疗费用支付时,50%自理,5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以下规定
分级距计算支付: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支付比例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60%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7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80%
(4)10000元以上的部分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