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青岛”,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树立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解除后顾之忧,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学校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将学校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使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各种体验和实践活动,为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潜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创新性人才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进、多方参与、规范运作、强化管理”,推动全市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2.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一实施”,强化监督和指导,保障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5.坚持“预防为主”,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
1.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的范围。凡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均参加学校校方责任保险。
2.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3.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及保险费标准。按照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4.保险费由青岛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全额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