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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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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各类风险,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和国家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出资600万元,为全市3646所中小学及幼儿园投保学校校方责任险,已列为2007年市办十件实事之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青岛”,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树立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解除后顾之忧,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学校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将学校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使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各种体验和实践活动,为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潜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创新性人才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进、多方参与、规范运作、强化管理”,推动全市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2.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一实施”,强化监督和指导,保障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5.坚持“预防为主”,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

  1.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的范围。凡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均参加学校校方责任保险。

  2.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3.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及保险费标准。按照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4.保险费由青岛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全额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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