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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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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各类风险,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和国家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出资600万元,为全市3646所中小学及幼儿园投保学校校方责任险,已列为2007年市办十件实事之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四、关于推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大力推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不仅可以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而且事关学校安全责任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起着积极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加强合作,认真做好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确保市办实事的顺利完成。

  2.协调配合,加强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领导

  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要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规范运作、强化管理”的原则,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市保监局全力配合,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聘请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熟悉教育行业特点,特别是具有代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经验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教育风险管理顾问,并委托其择优选择保险公司承办。

  为加强对全市推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保监局成立推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区、市及各学校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保险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各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类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及时足额拨付;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对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保险公司、经纪公司要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管控,加大对市场的调查与分析,不断满足教育行业对风险管理的需求;要定期对学校进行防灾防损查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完善风险提示、风险防范、预防检查等预防工作机制;要加强事故发生后的施救及理赔服务,减少理赔环节,提高理赔效率。

  3.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社会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公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增强教育机构和广大师生的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学校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的责任,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序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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