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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生育保险须承担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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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保险须承担生育费用、企业缴费减负比例下降一半,20日,人社部、国务院

  生育保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

  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实施,其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随后全国31个地区出台了生育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将实现各类职工人群的全覆盖。具体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作为社保法的配套法规,人社部表示,起草生育保险办法,将明确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再仅限当地城镇职工。意见稿同时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涉及到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单位不缴保险须承担生育费用

  意见稿特别说明,作为社会保险,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如果未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同时还要面对社保滞纳金的处罚。

  西安所有用人单位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记者了解到,针对生育保险,早在两年前西安市已经进行了一次调整,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同步进行,调整后的相关待遇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统筹范围是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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