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与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第十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资料的日期。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