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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办理独生子女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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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执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宁计生委[2004]21号《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具体问题现做如下解释。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2002年12月1日前,凡...

  关于执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宁计生委[2004]21号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具体问题现做如下解释。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2002年12月1日前,凡符合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不再换证。

  2、2002年12月1日后,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各持一本。

  3、2002年12月1日至2004年3月31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可继续有效,对要求换证的也可以换证。2004年4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因婚姻关系、生育情况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收回、注销。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可再申领。

  5、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孩子在十四周岁前,因种种原因未领证或领证后遗失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在退休前补证,其他人员可在60周岁前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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