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年满60周岁独女户的待遇
1、2003年1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独生女父、母,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2、“孩子死亡”系指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意外死亡,而非单指独女户。
3、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应为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农转非人员,自农转非之次月起即停止享受。
4、原在外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本市户籍人员,须经其户籍地县(区)计划生育局核准并换发证后方有效。
5、已实行农村养老金的地区,养老金标准达到和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养老金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足。
三、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学托费用
1、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有关规定单年由父亲单位负担,双年由母亲单位负担。
2、离婚后,无论独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仍然按“男单女双”的原则执行。
3、重新组合家庭中,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男单女双”的原则,其中一年可按独生子女有关政策执行。
4、重新组合家庭中,未生育的一方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有关待遇按“男单女双”的原则,其中一年可由未生育一方的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