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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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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即日起实施,全省预计将有超18万人受惠。按每人每月80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符合条件者可一次性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过去一次性奖励金额的一倍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解决我市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注重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解决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兑现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承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建立和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体系。

  4.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促进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机制协调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线和办法。

  1.奖励补助金的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2)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的。

  2.奖励补助金的标准。参照原奖励政策,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奖励标准。在本办法之前已领取部分奖励金的,应予以扣除。

  3.奖励补助金由职工办理退休时的所在单位负担,各级政府财政兜底解决。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原职工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的,奖励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负担。(2)原职工所在单位没有能力支付的,由政府帮助单位解决。2005年至2007年连续亏损且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属于符合无能力兑现奖励条件的单位。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属实的,市属单位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区(县级市)、街(镇)属单位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3)市、区(县级市)、街(镇)属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奖励经费。单位经费有困难的,可向所属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申请,市属单位由市本级财政解决,区(县级市)、街(镇)属单位由区(县级市)财政解决。(4)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由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办)审核;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由各区(县级市)经贸局审核;外资企业由各级外经贸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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