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3年。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分3年期限支付(各区、县级市可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5.1998年以前,在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参照本项第3点(1)、(2)的要求,个案解决。
6.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1)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奖励对象的受奖资格。(2)无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核查其领取奖励金情况,申请奖励补助对象户籍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确认其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的受奖资格。(3)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确认其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的受奖资格。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1.具有广州市户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享受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已按照计生奖励政策享受退休金加发5%的。
(2)已按照规定享受了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4.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政府决定适时调整标准。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办理申领手续:
(1)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办理奖励金的申领手续。
(2)其他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