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倒车,碾死儿子,妻子不满保险公司赔偿将其告上法庭。昨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扣减已经赔偿的11万多元,天安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原告石女士保险金71548.5元。
起诉:事故在保险期内应理赔
浙江人项某及妻子石女士在仲恺打工。2012年4月25日,项某驾驶私家车在潼湖四分场大州砖厂路段倒车,六岁的儿子却突然跑到车后,项某没有留意,以致碾压上自己的儿子。虽然儿子被紧急送到医院,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项某负全部责任。
石女士认为,他们在天安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强制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遂向天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遇害者是项某的儿子,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而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付110411.4元(其中死亡伤残项目11万元、医疗费项目411.4元),对于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却拒赔。
多次交涉无果后,石女士起诉了天安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死亡赔偿金15万多元、丧葬费2万余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抢救费411.4元,共27万多元。扣减已经支付的11万多元,石女士要求判决保险公司再赔偿16万多元。
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不应赔
对于石女士的起诉,天安保险强调按保险合同不应该再赔偿。一是根据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超过交强险限额以上的部分”。具体到本案中,项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是他并没有因此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所以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损失,是没有任何合同依据的。
二是依据保险合同,“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原告的儿子,属于家庭成员的范围,因此按保险合同约定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