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日起,福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了,生育保险费要缴纳多长时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请?生育医疗费如何结算?……”近期,不少读者致电本报热线96800咨询。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就读者关注的问题进行解析。
生育医疗费归口医保机构管理
据《通知》,自本月1日起,福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福州市四城区和琅岐经济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业务由福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马尾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业务分别由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生育保险费需缴纳12月以上
此次《通知》明确:参保职工分娩前应当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省范围内从外统筹区转移到福州市参保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以内(含)的,应当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或从省外跨统筹区转移到市参保的职工(经组织调动除外),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通知》还规定,建立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制度,即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加福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预产妇女(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当自怀孕之日起,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