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本区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以及本区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则上应当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已参加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婴幼儿,暂不参加少儿医疗保险,其结报待遇按《少儿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
在苏州市内其他市(区)就读的本区城镇户籍的少儿,按照就读当地少儿医保办法属地参保。在吴中区就读的苏州市内其他市(区)的少儿,按照吴中区少儿医保办法属地参保(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除外)。
外地(指苏州市外)在本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按自愿原则,可以参加区少儿医疗保险。
外来子弟学校的在校按照分步实施、分步覆盖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本市(区)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来源为:
(一)2006年,财政按参保少儿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今后年度视基金收支和保障水平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60元。少儿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父母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各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有经济收入的,由一方工作单位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经济收入的,由一方工作单位全额报销;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但有经济收入的,由家庭承担。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父母无工作单位、残疾少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的费用由学生及幼儿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财政承担,苏苑、龙西街道由区财政承担,承担的费用直接划拨到少儿医保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