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少儿医保基金的存款利息。
(五)其他来源。
结算时间:
少儿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2月31日。当年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少儿,可从次年1月1 日~12月31日,享受少儿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有关待遇。逾期未按规定缴费的少儿结算年度内不享受少儿医疗保相关待遇。
结算年度内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少儿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当年内逾期未参保的,自次年起参保。
参保少儿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区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付,其它自费、自负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
支付标准:
500元(含5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少儿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5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50%;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60%;
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40000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70%;
4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80%。
参保少儿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符合少儿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由少儿医保基金按以下标准结付:
(一)白血病、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每年度在10万元以内(含当年住院费用累计)可享受少儿医保基金90%的补助。
(二)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门诊专科药品治疗费用,在6000元范围内可享受少儿医保基金70%的补助。
(三)参保少儿同时患两种以上门诊大病时,少儿医保基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