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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少儿医保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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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过居民医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不需要再办理参保手续;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由其所在学校、幼托机构通知并集中办理。
  四、201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及待遇有所调整,具体见下表:

  参保人员年龄0-18岁19-59岁60-69岁70岁以上

  个人缴费金额(元)80620460310

  门急诊待遇起付线(元)3001000300300

  一级医院报销65%65%65%65%

  二级医院保险55%55%55%55%

  三级医院报销50%50%50%50%

  住院待遇50%50%60%70%

  五、说明

  1、曾参加过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自2011年2月1日起,可按照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但至2011年3月31日仍未办理2011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手续的人员(由学校、幼托机构集中参保的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以及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除外),自2011年4月1日起,不在享受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新参保人员在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完成缴费的,自2011年2月1日起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2011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日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3、2011年4月1日起,除新生儿、新符合条件人员外,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设置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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