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和新农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包括:
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9~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校在册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3、其他人员: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及子女;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本市农村户籍配偶(无医疗保障);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及配偶(无医疗保障);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无医疗保障人员等。
上述“年龄”以享受医保年度未达到的年龄计算。
二.201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居民医保待遇作了那些调整?
2011年度对个人缴费标准和门急诊待遇作了调整,住院待遇维持不变
三.如何办理2011年度参保手续?
(一)办理参保手续时间
2011年1月20日(周四)至2011年3月31日止。其中,新参保人员登记3月30日(含)截止。
(二)办理参保手续地点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参加过国居民医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不需要再办理参保手续。
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由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通知并集中办理。
(三)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参保人户口簿和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下同)、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医疗保险卡)。曾参加过2010年度的人员还需填写并提供个人信息确认表(市医保中心已随参保通知邮寄给个人)。
2、非本市户籍人员
(1)本市引进人才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的主证和副证;持《B类居住证》的配偶、子女,只需提供本人的《B类居住证》。
(2)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户籍配偶或本市农村户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其他有关人员还需要提供的证件:①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②应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③应大病辍学的人员,应提供有大病病史记录的门诊病历;④新生儿,在办妥户口后凭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⑤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⑥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的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提供学校或幼托机构的证明。⑦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的资料请向医保服务点咨询。
4、参保人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上述相应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