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本公司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
2.被保险人已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部分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