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年取得北京市户籍,并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参保当月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项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医保待遇报销期限,填补了新生儿自出生到参保的空白期,实现了“一小”医保的无缝对接。
参保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医保待遇
对于城镇居民“一小”中的新生儿来说,考虑到新生儿自出生到办理参保手续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新生儿出生后患重症医疗费用大,相关费用没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家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此次政策更加惠民,填补了新生儿出生到参保缴费的空档期,完全实现了“一小”医保待遇享受的无缝对接。
政策明确规定: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至90日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连续参保缴费可以连续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出具《出生证明》。社保所将认真查验《出生证明》上的新生儿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