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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病种纳入特病 医保报销 儿童重大疾病最高报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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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即日起,我市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高血压病等23病种纳入特殊疾病管理,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办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参加市级统筹医保的居民,可按比例报销。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得这一消息,这项政策将惠及我市2682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级统筹可享特病待遇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保还没全部实现统筹,凡加入市级统筹的,从统筹之日施行。”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参保居民申请办理特殊疾病时,必须符合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参保居民如何办理特病?该负责人说,参保居民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并提供《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2张1寸免冠近期照片等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组织诊断医疗机构和申报人员集中开展检查诊断,对合格的人员纳入特殊疾病管理,不合格的将申报资料退还申报人。

  不过,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申办。

  选定医疗机构一年不能变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该负责人说,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治疗。

  不过,参保人员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出申请,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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