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根据少儿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特点,市社保机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少儿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个别内容。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二)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三)自购药品的;
(四)因他人责任、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六)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使用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一)挂号、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
(二)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四)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七)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八)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九)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前款所列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具体范围,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在少儿医疗保险年度内就业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其少儿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