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少儿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社保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协议的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少儿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第五章少儿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现金报销和市外转诊
第三十条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参保人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按规定记账。
对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不属于少儿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市社保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少儿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可采取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病种结算或总额预付结算等方式。
市社保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确定结算方式,并在市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少儿医疗保险费用具体结算办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住院及大病门诊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第十三条规定的大病门诊医疗费用;
(二)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少儿医疗保险证损坏不能记账的;
(三)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
(四)经本市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保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
(五)因在市外探亲、度假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
(六)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住院或大病门诊,且事先向市社保机构办理了异地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住院时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报销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
(二)费用明细清单;
(三)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本人少儿医疗保险证;
(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因急病在市外医院住院的,还应在入院后1个月内,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市外就诊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