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须3个月内参保
根据通知,2013年11月1日以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口簿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可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以后,每年可在规定的登记申报缴费期间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举例来说,新生儿小明11月2日出生,11月20日因病住院。住院之后,小明的父母听说,新生儿也可以参保,于是于12月1日出院参保,并已缴费到账。根据这一新政,小明住院期间的相关医药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新生儿目前缴费标准80元
通知提出:若新生儿在规定的登记缴费期间内申报,可按照规定办理当期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和下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续保缴费手续。
怎么理解?据了解,根据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新生儿在申报期间(4月1日至6月20日)以外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缴费到账次月起至当年结算年度(6月30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果新生儿在每年度4月1日至6月20日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手续(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