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普通门诊。个人帐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其已参加少儿医保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八)定点医疗机构。全市51家
(九)年度最高限额。(1)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不满1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2)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1年不满2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3)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2年不满3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4)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3年不满4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5)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4年以上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二、统筹医疗
(一)参保范围。龙岗区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直系亲属,并符合以下条件,可参加统筹医疗: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居住,未满18周岁,尚未就业,跟随父母生活的子女。
(二)缴费标准。区财政按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为在编职工直系亲属缴纳统筹医疗费,编外职工家属的统筹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按相同标准筹集。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保障范围。统筹医疗对象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龙岗社保分局核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输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以下统称大病门诊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时间。统筹医疗对象自被核准参加统筹医疗的下个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统筹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