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新生儿入户
一、申报条件
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本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本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统一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申报出生登记。
二、所需材料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要复印整本。
(四)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五)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后文有介绍怎么办理)
(六)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注:集体户口的要到住房建设局出具无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