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减轻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家庭因学生、儿童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举办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在册学生和一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均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年度自当年公历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
第四条被保险人每保险年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10元。
若年度保险金总给付额每超过本年度保险费总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标准可调高二元;若上年度保险费有结余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
第五条市保险公司委托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街道办、村委会)于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保险费,并统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市保险公司不接受临时投保。
第六条本保险医疗单位限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医院,其中城市和县城镇限于县级以上医院,农村和郊区限于乡镇(包括乡镇)以上医院,但患特殊疾病的,经医院出具证明,市保险公司批准,可到外地医院诊治。
第七条下列医疗费用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床位费。
(二)被保险人患血液病、恶性肿瘤出院后进行专科门诊治疗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接受肾移植手术前在门诊透析的费用和手术后的在门诊抗排异药物的费用(不包括挂号费、膳费、护理费及其他陪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