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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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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减轻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家庭因学生、儿童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举办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或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应由家长向工作单位或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先行报支,其剩余部分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级数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11,000元(含1,000元)以下55%2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4,000元)60%34,000元以上至7,000元(含7,000元)70%47,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80%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90%630,000元以上95%

  不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和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由市保险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按级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与入、出院诊断无关的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四)被保险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治疗费用。

  (五)装配假牙、假肢、义眼、助听器、验光配镜费用。

  (六)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所列的自费药品等费用。被保险人或其家属采取欺诈手段,弄虚作假,编取保险金的,应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的报支,由被保险人家长填写市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申报单,连同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收据、医疗诊断书、代办单位证明,直接向市保险公司办理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会同市红十字会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住院医疗保险鉴定机构,负责住院医疗保险纠纷有关医疗事项的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住院医疗保险金由市保险公司单独设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存款利息转入保险金。市保险公司每年按实收保险费额的3%提取管理费用;并按实收保险费额的1-3%向保险代办单位支付预防保健费用和奖励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和市卫生局协助市保险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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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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