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市低保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低保家庭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暂不含呼兰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均可从政府获得医疗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市政府对低保家庭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救治的少年儿童,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实施专项帮助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实施医疗救助,投保的险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承保单位,负责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赔付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实施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购买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主险20元,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10元,保险金额0.5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元,保险金额6万元),一次性缴纳,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保险费用由市财政补贴。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将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存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
第八条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参保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监护人持户口、《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复印件及参保少年儿童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进行登记,填写《哈尔滨市城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参加医疗救助审批表》;
(二)保险公司对参保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公示3天。
(三)保险公司为公示无异议人员建立参保档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后,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办理参保手续。
第九条低保家庭少年儿童保险费存入帐户后,参保合同生效,参保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可按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十条城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是:疾病住院治疗、死亡及意外伤残、意外伤害的诊疗。
第十一条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因疾病住院治疗和意外伤害的诊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的规定。
第十二条参保少年儿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次年续保无90日限制),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按保险公司规定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死亡及意外伤残以1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保险费不预支付。
第十三条参保少年儿童在保险合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诊疗,发生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按实际支出,在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医疗费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