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参保少年儿童自参保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在区级(含区级)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支出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超过100元以上部分,保险公司按下列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50%;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6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7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80%;
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90%。
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以6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保险费不预支付。
第十五条参保少年儿童出险后应当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电话备案,诊疗结束后,携带保险卡、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户口复印件、诊断书、门诊手册、医疗费收据、病历复印件等材料,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理赔。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水平。
第十七条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实行年审制,参保的城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每年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续保手续,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续保,未续签期间不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
(一)就业的;
(二)升入高等院校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年龄已达到18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份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报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人员名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10月份向市财政部门提报下一年度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低保家庭少年儿童申请办理享受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手续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参保后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年审合格的参保人员转办下一年度续保手续。
今后每年在9月1日以后出生的低保家庭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第二年,新增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少年儿童应当在批准的下一年度,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时限申请办理享受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手续。
第二十一条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审核程序,坚持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在办理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工作中,政府部门和承保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和保险金的,一经查实,除对已享受的医疗救助金和保险金如数追回外,还应当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