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居民医保的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100元及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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