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社保中心了解到,截止到11月30日,苏州市区2011年度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工作全面结束。据悉,今年苏州市区所有高等院校全部组织参加了大学生医保,保障之网实现全覆盖。凡在今年11月30日前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可享受2011年度(1月至12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其中首次参保的大学生,其2010年9月至12月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于2011年1月至6月按规定进行报销。
三年来,大学生医疗保险从不被了解到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从参保意识淡薄到各部门大力支持,参保人数年年攀升,2009年度大学生医保参保人数59417人,2010年度参保人数124024人,两年翻一番。在2011年度大学生医保申报缴费工作中,苏州市区所有高等院校全部组织参保,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更是实现近100%的参保率。
从受益情况来看,一方面不论民办高校还是公立高校,参保学生都可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二是参保大学生看病就医可选择的医疗机构增多,不再局限于校卫生医疗机构,有助于大学生获得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三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付医疗费用,大学生就医时只需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大大减轻了经济负担;四是大学生医保待遇水平逐年调整,保障项目逐步完善,为更多患病大学生提供了更高水平的保障。
此外,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高校负责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医疗保险具体事务和日常医疗的管理工作,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同时,按照文件精神,苏州各高校应协助做好大学生门诊就医和医保费用结付工作,为参保大学生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目前无定点卫生所的学校应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卫生所,并积极申请医保定点,为在校大学生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参保学生凭社会保险就医证、卡即可在校卫生所划卡就医,享受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参保学生因急诊或在原户籍地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凭发票原件、户籍证明、就诊病历和费用清单等资料,直接在本校定点卫生所按医保规定审核报销,学校以现金形式直接结报给参保学生;学校暂无定点卫生所的,由学校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汇总,填写《参保学生居外、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汇总单》,并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学校介绍信、汇总单和居外、急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明细清单、病历和社会保险证卡等资料,定期赴市社保中心审核结付。
2011年度大学生医保参保政策
1.参保对象: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2.申报缴费期:2010年9月-11月
3.代办单位:本市市区在校生所在学校为其代办单位,外地就读的大学生父母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其代办单位。
4.缴费标准:2011年度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本市市区户籍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凭市社保中心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发票,分别由父母双方单位报销。
5.免缴对象:对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苏州市城区优抚对象优待证》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以及家长持有《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对持有苏州市区以外最低生活保障证,同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相关证明的参保学生也可免缴个人缴费。以上免缴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2011年度大学生医保待遇
1.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参保大学生凭本人就医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年在600元以内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50%的门诊医疗补助。
2.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经医院和社保中心办妥诊断及审核登记手续后,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和重症精神病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可直接持本人就医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后于本结算年度内按规定到市社保中心审核结付。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3.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发生疾病需住院,可凭就医证卡到市区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