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外负担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1、本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须在该卡的有效期内按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投保,在获得保单号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第四日零时起方能生效。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平安少儿定期寿险条款》、《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为本卡适用之条款,所有本公司之雇员、代理人、经营人及经纪等均无权就此条款不符的宣传和承诺。
3、请在平安快乐之星幼儿医疗保险卡A款背面注明的投保申请日期之前进行投保,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该卡过期失效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请当场检查快乐之星幼儿医疗保险卡A款背面密码覆膜是否完好,如有破损请立即要求更换。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因互联网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数据传输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技术故障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发生上述故障时,请及时联络本公司,本公司将尽所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6、投保所需信息: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投保后本卡的帐号、密码和电子保单号是查询的依据,请妥善保管。本保险公司明确禁止工作人员以及代理人为客户提供代投保服务,请客户亲自投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代为投保的,视为客户和代投保人之间的特别授权,与本公司无关。因自助卡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自助卡销售地所属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