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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工享9项计生待遇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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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9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下发《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青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单位要给职工落实的9项待遇。该规定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下列奖励和待遇2012年8月起施行

  单位应落实以下奖励和待遇:

  职工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企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职工,可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医药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期间的学费按规定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其他应当由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此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应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关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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