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所以作出拒赔决定,刘经理解释说,医院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上都指出路先生儿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而保险公司查询相关材料后认为,“猝死”是由于患有潜在疾病等原因引发的死亡。根据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因此,对路先生儿子的“猝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可以退还路先生保费10800元。
庄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处理这起纠纷时,依据的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医院作为医疗专业机构,公司对医院出具的结论是认可的。她同时建议,路先生如果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决定,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纠纷,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的程栋律师认为,引发“猝死”的原因有很多种,不能认为所有的猝死都是由疾病引发的。他强调说,未经权威司法鉴定,医院的结论在此纠纷中不具备法律效力。
来自:慧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