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防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汐卜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跋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技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人寿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木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