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口起,技差额增收末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淌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木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人寿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末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人寿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口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口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